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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租满送车”,送的却是车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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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长生
06-21 · 专职律师
承诺“租满送车”,送的却是车架?口头约定受法律保护吗? 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 合同签了 钱也交了 满心欢喜去提车 傻眼了 怎么送的只是车架? “送车”变“送车架” 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 2024年7月,消费者万女士通过微信与某维修站员工洽谈电动车租赁事宜,该员工明确承诺:“这台车四个月起租,租满十个月就送给你,车辆归你所有。”在这一“送车”承诺的吸引下,万女士当日便通过平台与该维修站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该员工的指引,另行与第三方公司签订了电池租赁协议。 此后十个月,万女士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车架租金3000元及电池租金3069元,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而,当租赁期满,万女士前往维修站要求兑现承诺时,却被对方告知,“送车”仅指赠送车架,电池仍需继续租赁或另行购买。 万女士认为该维修站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诉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要求该维修站三倍赔偿电池相关费用、返还额外收取的300元,并赔偿精神损失等。 法院:被告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维修站员工在缔约前作出的“租满十个月送车”承诺,是促使原告订立合同的关键原因,该承诺对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日常理解与交易习惯,“送车”应指交付可正常使用的完整电动车,电池作为核心部件,理应包含在内。被告在明知电池需另行租赁、该安排与“送车”承诺明显冲突的情况下,未向消费者履行充分提示、明确说明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交付完整可用的电动车(含电池),如无法交付则支付电池等价款项3500元,并返还无依据收取的3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口头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缔约诚信重于泰山,格式条款不能“一签了之”。本案明确了经营者口头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消费领域中,经营者为促成交易作出的口头承诺,是消费者形成合理信赖并据此交易的重要依据,即便未写入书面合同,也不能随意反悔、否定效力。当口头承诺与格式合同约定存在明显矛盾时,经营者负有更高的提示、解释与说明义务,不得以格式条款未约定为由,逃避应承担的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当面对“以租代购”等新型消费模式,消费者务必仔细核对合同条款,对商家口头承诺尽量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或要求写入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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