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单位因为业务不景气,三个月前我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我截至日前也没有找到新工作,我听说申领失业金有60天的限制,且需要办理失业登记,我目前的情况还可以申请失业金吗?
第一,如您符合失业金审理的基本条件,即(一)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那么即便您超过60天未办理失业登记,您仍可以申请失业金申领,并且从您申领失业之时自动办理失业金登记。
第二,目前天津市失业金申领方式也有多种途径,即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社保卡,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自助一体机、经办机构等三种方式,均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且自2023年7月1日开始,天津市失业金标准也增加了,即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600元提高到16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60元提高到1640元。
第三,政策依据:《天津市人社局关于优化失业保险经办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84号)一、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一)失业人员可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或到居住地的区社保分中心、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镇)党群服务中心等经办部门(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部门”)办理申领手续,确认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和领取期限。(二)对2005年10月后失业保险缴费时间满10年的人员,不再审核2005年10月前失业保险实际缴费时间和视同缴费时间;缴费时间不足10年需要审核的,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到参保地的区人社局审核。(三)对2020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失业保险经办部门不得以超过60日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未办理失业登记的,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同时由系统自动完成失业登记。(四)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按照《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确定。对于失业登记时间与申领失业保险金时间不在同一月份的,领取失业保险金起始时间自申领月开始,次月起为失业人员代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申领月发生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可以补征集,相关费用由个人垫付后报销。
【管理提示】
提示劳动者,如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失业金保险金,劳动者无法享有法定标准的失业金待遇,劳动者可就失业金损失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按照法定标准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失业金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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