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行时我犯过一个低级错误:给一家企业找COE(专家岗),客户明确要男性,但因为是HR岗,不少女性投递。我发现一位女士很合适,但处于离职状态。我没想清楚是想帮她,还是幻想客户可能放宽性别限制,便回复并聊了几句,诚恳表示无法立刻推荐,但可以保持联系。不料当晚我就因“性别歧视”被投诉封号了。
起初委屈,后来想通:我既屈从于企业诉求,就不无辜。
性别偏好是作为招聘方的权利吗?不,是罪,而且在我看来还不是道德罪,而是低效罪。
上世纪,洛杉矶警署按性别划分的晋升率(后验概率),男性是女性的两倍。这一数据成为法庭上的关键证据,最终让警方败诉。该案也成为美国平权运动的里程碑和统计学经典教材。
部门领导会告诉HR:我所知道的这个领域的优秀人才全是男性,且我们曾录用过一位女性,因能力不行被淘汰,因此招聘要优先考虑男性。但这只是他主观的先验概率,不能推出男性优于女性。而因一位女性被淘汰就拒绝录用所有女性,那淘汰过男性的岗位,是否也应永不录用男性?
这类现象多发于技术部门或高管职位,领导不会不知自己的理由站不住脚,只是笃定无人反驳。对HR而言,领导偏好就是指引绩效的明灯。“男性优先”的诉求传导到猎头端,女性大概率被从搜索中剔除。
既然如此,为何在我眼中这是“低效罪”?
通过不剔除女性,坚持与她们交流,我看到了另一番图景。这幅图景需要借助获诺贝尔经济学奖的Gale-Shapley理论来展示:婚恋市场推动条件相近的男女匹配,男性倾向向下兼容,女性倾向向上择偶。而雇佣市场中,人才在现实条件满足后倾向于向下兼容(企业或行业),企业则通常只考虑引进优于现状的人才。
然而,头部企业的优秀男性普遍认为自身发展预期不错,什么样的现实条件值得他们跳去次一等企业或行业,还承担不确定性?反倒是头部企业中的优秀女性,或因面临男性劲敌,或有更多元的价值诉求,能挖掘到合理动机。
综上,当企业需要从外部引进人才时,“男性优先”是用人领导骗私和HR省事儿的实操。用定量手段提高对女性招聘的标准或入职后绩效,用于补偿领导放弃性别偏好的损失以及HR兼顾两种性别付出的额外成本,这还合理一些。
因此,客户下brief时表达“男性优先”,我会追问:“特别优秀的女性,看吗?”一般HR不会给个绝绝的“NO”,我也因此才有机会认识了我之前提到的那群年轻、优秀的女性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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