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案当事人2021年入职某互联网大厂,2022年公司要求其自动离职,只给N补偿5万元,被当事人拒绝。公司随即给了低绩效,启动PIP。不多久,公司以拒绝PIP、消极怠工、不服从管理为由解除合同。
2. 这个案子海淀法院2025年4月30日出一审判决,5月7日二审上诉立案,8月15日北京一中法院开庭,今日(8月28日)出二审判决。
3. 本案有意思的是,一裁两审三个阶段,分别给了不同的裁判结果。仲裁只支持了2N赔偿103000元,年终奖等其他诉求都不支持。一审判决,2N赔偿改为113520元,还支持了离职当年的年终奖折算40000元。二审判决,又增加支持了2021年的全年奖金100000元。
4. 总结本案得到的经验:
第一, 仲裁的结果不必太当回事,真正一锤定音的还是法院,仲裁被改判的比率非常高。我们经常有一个观点,就是仲裁庭审笔录都比裁决书重要。因为裁决结果可能被改判,但是庭审笔录中当事人对事实和证据的认可,不可以随意更改反悔。
第二, 年终奖的判罚很随意,给不给,全靠法官一张嘴。这就是所谓的自由裁量权。本案仲裁没支持年终奖,理由就是年终奖并非基本工资,需要尊重公司的自主发放权。一审只支持了离职当年的年终奖,理由是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公司有过错。二审支持了全部年终奖,理由是公司当年绩效评估不合法不合理,公司也未举证业绩情况。
第三, 其实,我们非常清楚,本案二审能够被改判支持了全部年终奖,根本原因还是我们在二审时候,提交了类案判决书,就是同部门其他同时离职的同事的判决书。同案同判原则,有些法官还是非常在意的,虽然近年随着裁判文书网公布案件数量的减少,此原则有些减弱,但余威尚在。所以,小伙伴们,在打劳动争议案子的时候,要尽量多提供类案判决,特别是同公司的生效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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