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结合《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津政办规〔2022〕9号)、《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天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关于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险字〔1986〕271号),对婚假、丧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的知识点进行了全面整理,供大家参考:
婚假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10日。
婚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婚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
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婚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职工休婚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依据天津市人事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劳动局在1986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的公婆死亡时和男职工的岳父母死亡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生育假(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天数为98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假(产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生育假(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
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生育假(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职工休生育假(产假)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0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含人工终止),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按规定计算的产假期间工资,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应按照规定或约定的日期足额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应按日计算、按月发放产假期间工资。”这里所称“产假期间工资”,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按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除以30.4后乘以享受产假天数确定。女职工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用人单位实际工作月份计算。
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陪产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陪产假一般应当连续使用。
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陪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职工休陪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日的育儿假。
育儿假按照夫妻生育的子女数量计算,多子女家庭夫妻的假期天数分别累计叠加。
休假周期以子女的实际年龄计算。如子女的出生时间是2021年12月1日,则到2022年11月30日是一个休假周年,在这个周年期间,双方可以享受育儿假各10日。
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育儿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夫妻离婚的,抚养子女的一方享受育儿假。
养父母、继父母抚育养子女、继子女的,应当享受育儿假。
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育儿假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育儿假当年未休的,一般不再延续至下一年。
职工休育儿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护理假
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其子女所在单位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日、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日的护理假。
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护理假可以连续使用,也可以根据家庭实际情况分散使用。
护理假以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子女死亡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的配偶应当享受护理假。
养子女、继子女照料由其赡养的养父母、继父母的,应当享受护理假。
职工休护理假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出具老年人患病住院的相关医疗资料。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个人档案、履历表或承诺书等资料认定职工的独生子女身份。
因用人单位原因,职工未能及时享受护理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职工补休。
职工休护理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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