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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起诉差旅费报销,为何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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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炜
23-07-11 · 人力资源部长
【裁判要点】 劳动者主张的差旅费报销在劳动合同中并无约定,相关费用也不以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为考量依据,不属于劳动报酬,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予审理。 【基本案情】 张某与天津某公司签有2021年11月13日至2024年11月13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销售,工作职责为:完成全年任务指标;整理部门文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张某的工资支付标准及办法:基本工资4,500元/月,按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发放,按公司薪资制度,定岗定编发放工资。 2021年3月9日,天津某公司与案外人A某建设公司签订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由A某建设公司承租天津某公司5台塔式起重机,合同还约定:出租方现场代表为张某(经理),权限为代表天津某公司进行设备租赁谈判、现场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设备服务等事项,该合同经办人签字为张某。与A某建设公司的开工通知单、停工通知单、租赁费核对表均由张某代表天津某公司确认。天津某公司认为张某是项目的销售人员,张某只是配合销售的操作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只有销售人员根据公司制度才能获取业务激励奖金和回款提成奖励。 天津某公司《业务激励奖金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协助综合管理部核算本部门业务人员的奖励基金,综合管理部会同财务部核算后,呈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调整。第十二条自2020年7月起,各项目回款按照1%的提成进行奖励,具体到回款负责人;第十三条为更好促进业务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公司业务激励奖金管理办法中,给予业务人员激励奖金的同时也给予间接参与业务的人员相应的激励奖金。 张某主张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的差旅费与业务招待费(餐费)20,943.00元,并主张天津某公司未报销差旅费和相应的招待费,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员工起诉差旅费报销,为何法院不支持?|案例研究 【裁判结果】 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滨劳人仲不字[2022]第14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予受理;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15285号民事判决驳回张某差旅费报销的诉讼请求;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津03民终3338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张某差旅费报销的诉讼请求的认定。 员工起诉差旅费报销,为何法院不支持?|案例研究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员工离职时尚存在符合单位报销标准的差旅费,建议按照流程向员工进行支付报销款,否则,即便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处理,员工仍有权通过普通债权提起诉讼。 提示劳动者涉及到差旅费报销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争议较大,如单位认可报销款,一般法院会支持,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不排除法院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予以驳回,提示员工应事先保留相应的差旅费证据,否则,不排除单位会否认差旅费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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