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国的关税政策包括针对进口和出口的税收措施。以下是对该政策的解读:
1.进口关税:泰国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关税税率根据货物的种类和价值而定。一般来说,对于农产品、工业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必需品,关税较低或免征。而对于奢侈品和一些高科技产品,关税则相对较高。
2.自由贸易协定:泰国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这意味着符合协定规定的原产国货物可以享受更低或零关税待遇。这些协定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吸引外国投资。
3.出口关税:泰国对某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或出口税。这是为了鼓励国内生产和加工领域的发展,并保护国内市场利益。
4.免税区:泰国设立了一些免税区,对进口货物提供免征关税的优惠政策,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吸引外商投资。二.泰国采用协调制度(HS),并对进口及部分出口商品征收关税。所有进口商品须付增值税,出口则获豁免;部分进口商品也要缴付消费税,例如汽油、酒类及电器。进口关税适用税率视乎商品的来源地而定,并须出示来源地证明。进口关税共分3个适用类别:1. 特别优惠税率 – 于订有贸易安排时适用,例如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协定。泰国已就其关税号列内99.65%商品取消东盟内部进口关税。2. 优惠税率 – 有关国家在泰国享有最惠国待遇时适用。2015年,泰国的平均最惠国待遇适用关税率为11%(世界贸易组织,2016年)。
3. 普通税率 – 适用于任何其他国家。有关适用税率的资料,请参阅泰国综合关税资料库。出口关税泰国几乎所有商品均毋须支付出口关税,惟若干商品及农产品除外,例如橡树胶、木材、米及橡胶板。产品标准和标签要求工业部辖下的泰国工业标准协会负责国家标准及产品标签的发展工作。
贸易壁垒:泰国对WTO成员方的平均实施关税是11.2%。 (1)关税高峰。泰国目前对大量的进口产品征收超过30%的关税,包括农产品、汽车和汽车零部件、酒精饮料、纤维和一些电子产品。如丝织品、羊毛织物、棉纺织品及其他一些纤维织物的进口关税多为60%,摩托车及一些特殊用途车的进口关税达到或超过80%、大米52%、奶制品216%。
(2)关税升级。泰国对绝大多数工业原材料和必需品,如医疗设备征收零关税;对有选择的一些原材料、电子零配件以及用于国际运输的交通工具征收1%的关税;一些化工原料,如氯化铵、氯化钙、氯化镁等氯化物的关税也仅为1%;对初级产品和资本货物大部分征收5%的关税;对中间产品一般征收10%的关税;对成品一般征收20%的关税;对需要保护的特殊产品征收30%的关税。 2012年1月17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获悉,泰国商业部外贸外贸厅照会中国驻泰国大使馆,称拟继续对上述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38.10%的反倾销税。 (3)关税配额。根据WTO《农业协定》,泰国对23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分别是桂圆、椰肉、牛奶、土豆、洋葱、大蒜、椰子、咖啡、茶、干辣椒、玉米、大米、大豆、洋葱籽、豆油、椰子油、速溶咖啡、土烟丝、生丝等。这些产品在配额内实行低关税,在配额外实行高关税,如大蒜进口配额仅64.6吨,配额内关税为27%,配额外关税高达57%。
(4)进口限制。泰国规定26种产品需要进口许可,包括原材料、石油、工业原料、纺织品、医药品及农产品。泰国禁止进口二手摩托车及其零件和游戏机。产品进口必须满足规定的要求,如缴纳特别费用、需要原产地证明等。进口食品、医药产品、矿产品、武器弹药、艺术品,需要相关部长的特别许可。泰国要求在食品进口登记中提供关于食品生产工艺及组成成分的详细产品经营信息。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的进口均须符合进口许可证的管理。食品进口许可证每三年换一次,每次均需要重新认证,文件送达食品药品管理局后还需重新收费;药品进口许可证每年更换一次,同样需要缴纳有关费用。
(5)技术性贸易壁垒。泰国对10个领域的60种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包括农产品、建筑原料、消费品、电子设备及附件、PVC管、医疗设备、LPG气体容器、表层涂料及交通工具等。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规定,所有进口食品、药品及部分医疗设备要符合标准、检测、标签和认证要求。进口上述产品必须附有泰文说明产品名称、重量或容量、生产和失效日期的标签,并经泰国卫生部食品药品管理局批准。
(6)政府采购。泰国不是WTO《政府采购协定》的签署国。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泰国对外国投标企业设置一系列限制,使外国企业无法投标或难以中标。如泰国常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非泰国产品不得参与投标;政府采购部门对投标资格的规定不确定,有权在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部分或所有投标,甚至可以在招标过程中修改技术要求;投标者对招标结论没有申诉权利等。根据2000年5月泰国颁布的《对销贸易法》,对金额超过3亿泰铢的政府采购合同,外国中标企业须易货回购价值不低于合同金额50%的泰国产品,该规定大大提高了外国中标企业的经营成本。
4.进出口检验检疫 泰国负责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和标准认证的管理部门主要是卫生部下属的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及农业合作部下属的国家农业食品和食品标准局(National Bureau of Agriculture Commodity and Food Standards,简称ACFS)。 FDA行使职责依据的国内法规和国际协议主要有:泰国1967年《药品法》、1975年《精神类物质法》、1979年《食品法》、1979年《麻醉品法》、1988年《医疗器械法》、1990年《防止滥用挥发性物质法》、1992年《化妆品法》、1992年《危险物质法》和1971年《关于精神类物质的国际公约》、1988年联合国《关于反对非法买卖麻醉品和精神类物质的协定》等。FDA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的市场准入进行控制,审核发放各类商品相应的卫生证明、GMP证明、HACCP证明和自由销售证明等。进口商必须申请进口许可证后才能进口食品,指定的食品储藏室必须经FDA检验后才能使用,进口许可证要每三年更新一次;对于特别控制的食品,进口商必须到FDA注册,获得批准才能进口。 ACFS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初级农产品、食品和加工农产品的标准,发放许可证明,对有关产品的认证机构及企业进行认证等,此外,还协助和参与技术问题、非关税措施及国际标准等方面的对外谈判,其主要工作目标是发展泰国农产品和食品标准体系,使其适应国际标准,以扩大泰国农产品和食品的出口额。ACFS自成立以来,共制定公布了22项植物食品标准、10项动物产品标准、3项鱼类食品标准和20项其他标准。 东盟经济共同体预计于2015年建成,届时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后,泰国将向东盟国家出口畜产品加工技术以及高附加值的畜产品。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法(Customs Act)》是泰国实施海关管理的根本法律制度。目前,泰国海关进出口商品代码和关税管理体系是根据1987年修订的海关关税法令(Customs Tariff Decree 1987)制定的。泰国政府根据管理需要会对商品代码分类和海关关税进行不定期调整,有关法令和公告可在泰国海关厅网站上查询,网址为www.igtf.customs.go.th/igtf/en/main.frame.jsp。 在泰国,大部分进口商品都需要缴纳两部分税,
一是海关关税,
二是增值税(VAT)。关税计税方法一般为按价计税,也有部分商品按照特定单位税率的方式征税。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品关税额计算公式为商品到岸价(CIF)乘以该项商品的进口税率,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在0%~80%之间;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进口商品缴纳关税和消费税(部分商品需缴纳)后的总价值乘以7%。
表1 泰国主要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商品名称HS编码一般关税税率原油270925%集成电路854235%打字机等办公机器的零部件847340%摩托车零部件870860%光盘、磁带、记忆卡等未录制内容的固体媒体存储介质(胶卷除外)852360%成品油2710税号27101211~20税率为2.91铢/升,其余部分以30%的税率按价计税天然气和其他气体燃料2711采用特定单位税率0.001铢/千克未加工的精铜和铜合金74036%自动数据处理设备847140%未加工的金、金粉710835%
泰国给予东盟成员国和与其签订多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不同程度的关税减让,具体商品的关税税率和减让情况均可以通过HS税号或商品名称在海关网站上查询,网址为www.igtf.customs.go.th/igtf/en/main.frame.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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