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不需要。但是建议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综上所述,人力资源公司共有三大类业务,分别为:职业中介活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劳务派遣业务,此三大类的具体服务范围:
类别 | 经营范围 | 资质要求 |
职业中介活动 |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培训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 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 | 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劳务派遣业务 | 劳务派遣 | 《劳务派遣许可证》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47号文明确说明代发工资业务属于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结合《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为代发工资业务只需要进行备案即可。
未备案的法律后果为: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