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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上能否临时增加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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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旭
2019-05-16 · 专职律师
原创: 董天园 中银律师事务所  文 | 董天园 中银律师事务所 通常情况下,公司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就会发出会议通知或公告,将召开会议的具体时间、具体地点、审议的具体议题等内容提前通知股东。但在公司运行的实践中,也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公司在发出会议通知后,又临时决定讨论新的议题,但基于节省时间、提高效率等各种因素,没有再就新增议题另行通知股东,而是选择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交由股东讨论。那么,股东(大)会上,能否临时增加议题?这种会上临时增加议题的做法,会不会影响公司决议效力、给公司带来法律风险呢? 一、《公司法》对会议通知的程序性规定 公司会议的通知事宜属于会议召集程序范畴,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议通知程序作出了不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必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但《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会议通知的具体内容是否必须包含全部议题、能否临时增加议题。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根据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必须提前发出会议通知,且通知内容必须包括审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效力的类型   探讨临时增加议题会不会影响决议效力的问题,需要判断临时增加议题是否属于决议无效、可撤销或不成立的法定理由。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决议效力包括有效、无效、可撤销、不成立四种。 1.决议无效的法定理由: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临时增加议题,本身属于未经事先通知的程序问题,与议题内容本身无关,因此,临时增加内容不属于决议无效的法定理由。 2.决议可撤销的法定理由: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临时增加议题,即没有事先将审议议题通知股东,是会议通知事项问题,属于会议的召集程序的组成部分,因而属于决议可撤销的法定理由范畴。也就是说,临时增加议题,可能会导致决议可撤销,具体能否导致决议可撤销将在本文第三部分具体探讨。 3.决议不成立的法定理由:未召开、未表决、出席人数或表决权不符合规定、表决比例未达通过比例、其他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如前文所述,临时增加议题,属于会议的召集程序范畴,本身与会议是否召开、表决、出席人数、表决比例等决议不成立的理由无关,但是临时增加议题、没有事前通知股东,意味着股东在会上临时知晓审议议题,这本身可能会引发股东不满、拒绝就该议题审议等意外状况发生,如果出现了会议没能实际召开、没能实际表决的结果,则可能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后果,具体如何、能否导致决议不成立也将在本文第三部分具体探讨。 三、未经提前通知而临时增加议题的法律风险分析 如前所述,临时增加议题属于公司决议可撤销的影响因素、也可能会导致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发生。现具体分析如下: 1.临时增加议题,不属于有限公司决议撤销事由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只规定了提前十五天通知全体股东,没有规定必须通知会议审议的事项,亦没有要求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换言之,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并不禁止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 【参考案例】: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2民终862号案件,裁判理由: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会议召开过程中是否可以临时增加议题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只规定提前15天通知全体股东,并没有规定必须通知会议审议的事项,亦没有要求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且不禁止会议进行期间临时增加议题和对增加的议题进行表决。故黄石市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股东会议召开过程中临时增加议题不违反法律规定。 2.临时增加议题,属于股份公司决议撤销事由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不得对未通知的事项进行表决,倘若股东大会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了表决,就属于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上存在瑕疵,股东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桂民提字第154号案件,裁判理由:通知中均未列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事项,但却对选举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事项进行了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规定……未将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提前通知股东,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不符。洁宝公司辩解该事项包含在“其他事项”中亦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3.临时增加议题,有引发决议不成立情形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公司未召开会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属于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法定理由。实际操作层面,股东会会议上,代表大股东的一方临时增加会议议题,易引起小股东不满,导致小股东出现拒绝就临时议题表决、拒绝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甚至拒绝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情况。因此,如果因小股东激烈反对而导致临时议题未被表决、股东会未能召开,则公司会面临决议不成立的风险。 【参考案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8)沪 0114 民初 1331 号案件,裁判理由:对于股东田捷一方临时提出要求审议的公司执行董事任免及公司公章、证照等资料保管的议题,原告表示不同意在该次股东会上审议,亦未就此议题进行表决……鉴于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次股东会召集之前已将上述议题通知了原告,故在原告提出反对对上述议题进行审议和表决的情况下(事实上原告亦未就上述议题进行表决),被告乐迈公司的部分股东径行制作书面决议,以默认反对表决的股东为投反对票的方式所形成的决议,依法应当认定为不成立。 四、结语 综上所述,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临时增加议题不属于决议撤销事由;但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临时增加议题属于决议撤销事由。但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需要注意,临时增加议题可能引来股东不满,有引发决议不成立情形的法律风险,稳妥起见,还是应当提前将审议议题告知股东,尽可能避免因会上临时增加议题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编辑:Grace 校对:Liu Tian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银律师事务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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