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登录 / 注册

协商解除协议注明双方无劳动争议,公司仍可能被判支付二倍工资

头像
黄维升
2025-02-05 · 专职律师

——此类协议可能被认定“排除了劳动者的重要权利、显失公平”

 

2016年10月14日,W某入职C公司,职位为测试工程师,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到2019年10月12日。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C公司未与W某续签新的劳动合同,但C公司仍继续对W某劳动用工,直至2020年4月24日。

2020年4月24日,C公司与W某签订了一份《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注明:“ C公司一次性支付10000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签署之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一切义务,确认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

W某认为,C公司仅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未支付“劳动合同期满没续签的二倍工资”,对C公司申请了劳动仲裁。

案件经审理,仲裁、一审均认定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律师费。

其中,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签订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该协议仅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作出约定,未约定“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故该协议排除了劳动者的重要权利,对劳动者是显失公平的。

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协议被认定“显失公平”,劳动者是可以请求撤销的。

相关仲裁、诉讼情况,整理如下,供参考:

 

一、劳动仲裁

裁判机关: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号:深华劳人仲(福城)裁【2020】94号

 

申请人:W某

被申请人:C公司

 

W某的仲裁请求:略

(笔者注:具体的仲裁诉求情况未能查到。但根据一审判决查明的仲裁裁决情况,W某仲裁阶段至少诉求C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律师费”。)

 

仲裁裁决:

裁令C公司支付W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361.63元、律师费4150元

(笔者注:深圳是经济特区,拥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特区立法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深圳地区允许劳动者在劳动仲裁、诉讼中诉求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深圳可能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允许劳动者在劳动纠纷的仲裁、诉讼中诉求律师费的城市。)

 

二、一审判决

C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了一审起诉。

 

原告:C公司

被告:W某

 

C公司的一审诉求:

1、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8361.63元;

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150元;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C公司的一审起诉理由:

双方已达成协议,双方已不存在劳动争议。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

一、入职时间:2016年10月14日。

二、工作岗位:测试工程师。

三、工资情况: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200元/月)+奖金、绩效(7000元/月)+加班补贴。

四、是否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0月12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再续签。

五、离职时间:2020年4月24日。

六、其他情况:双方于2020年4月24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10000元,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双方一致同意协议签署之时,终止履行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一切义务,确认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

七、劳动仲裁情况: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华劳人仲(福城)裁【2020】94号仲裁裁决,裁令本案原告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361.63元、律师费4150元。

 

一审判决:

一、原告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W某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48361.63元;

二、原告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W某律师费4150元;

三、驳回原告C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理由:

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劳动合同于2019年10月12日期限届满,双方应于2019年11月1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被告2019年11月13日至2020年4月24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对仲裁查明的48361.63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48361.63元。

二、关于律师费,根据双方胜诉比例,仲裁认定的律师费4150元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三、关于原告所称双方已达成协议,双方已不存在劳动争议,经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仅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作了约定,并未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问题,该协议排除了被告的重要权利,对被告来说显失公平,故本院对原告意见不予以采纳

 

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文号:法释〔2020〕26号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他同类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3民终31903号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0元,支付劳动报酬至2020年6月30日,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故其无需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2020年6月30日之后的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虽然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但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付劳动报酬等条款对被上诉人而言显失公平被上诉人一审时已经主张协议显失公平,虽其未明确提出撤销的请求,但其不同意按照约定执行,且其在二审阶段也明确予以撤销的主张,为减少诉累,本院认定被上诉人请求对该协议的相关条款予以撤销。故一审认定上诉人还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650元并无不当。如前所述,《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对显失公平的条款应当予以撤销。在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下,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2020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的工资理据充分。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一审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包含入职时间、职务、工作年限、离职时间等内容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于法有据。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因其未上诉,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本文参考案例: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9民初19485号

 

整理: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感谢您阅读本文,且阅读到此处,在此向您献上诚挚的谢意,今后也请多多支持及持续关注。

协商解除协议注明双方无劳动争议,公司仍可能被判支付二倍工资脉脉
阅读 8
声明:本文内容由脉脉用户自发贡献,部分内容可能整编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脉脉不拥有其著作权,亦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发邮件至maimai@taou.com,一经查实,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相关推荐
最新发布
大家都在看
热门人脉圈
    头像
    我来说几句...
    脉脉App内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