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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休病假,员工能要求参照往年发年终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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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
23-10-15 · HR
【司法观点】 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原则上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工作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具体办法。且本案中,员工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年终奖是单位承诺向劳动者发放的固定劳动报酬。 员工自2017年6月30日起即开始休病假,此后并未向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公司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员工工作情况等核定员工的年终奖数额,并无不当;员工要求按照以往年终奖的发放金额酌定2017年的年终奖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当事人】 北京市某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宋某。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X公司是否应当发放宋某2017年年终奖及应当发放的金额。 X公司上诉提出一审判令X公司需向宋某支付的年终奖实际系宋某欠付公司的垫付存档费用1500元,两者应当抵消,X公司不应向宋某支持。宋某则上诉提出年终奖是X公司固定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且根据同岗同酬的法律原则,根据宋某提供的名单,宋某的年终奖应该发放。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原则上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工作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具体办法。且本案中,宋某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年终奖是单位承诺向劳动者发放的固定劳动报酬。其次,在本案中,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宋某自2017年6月30日起即开始休病假,此后并未向X公司提供过任何劳动,X公司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宋某工作情况等核定宋某的年终奖数额,并无不当;宋某要求按照以往年终奖的发放金额酌定2017年的年终奖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对于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1500元年终奖的问题,X公司在未经宋某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从年终奖中扣除公司垫付的个人存档费1500元,该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在此认定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判决X公司向宋某支付该笔年终奖15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X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索引】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3民终4346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民初119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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