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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收银员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收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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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涛
2021-11-04 · 商务总监

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第四条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前款所列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会所、洗浴中心的收银员,具有何种行为会被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2007年,王在清承包徐州海天假日酒店四楼,投资运营“云怡宫”,由杨功理、徐峰松等人负责进行组织卖淫活动。2008年至2012年,王在清将“云怡宫”转让给他人经营,2012年5月又重新接受经营该场所进行组织卖淫活动,2013年中秋节至2015年7月,“云怡宫”由杨功理独立经营。2015年8月,王在清再次接受“云怡宫”,从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重新装修(期间卖淫活动转移至海天客房),并改名为“净尘SPA会所”进行组织卖淫活动,直至案发。

 

2008年,王在清伙同刘步征在徐州开元名都大酒店“颐和桑拿洗浴中心”(简称开元二期)开始组织卖淫活动,至2011年4月23日该洗浴中心被公安局查获。经审计,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4月21日“颐和桑拿洗浴中心”的卖淫单据达15648张,违法所得1200余万元。

 

2010年底至2013年2月,王在清又承包徐州开元名都大酒店C楼,投资经营“四季温泉SPA会所”(简称开元三期)进行组织卖淫活动,安排杨功理总负责,并高薪聘请丁少铜、王友良、王苗苗等人参与卖淫活动的管理。

 

被告人王庆、胡艳秋、滕晓莉、律慧、张玉侠、王在玲、江静姝、王培,明知王在清、杨功理等人组织卖淫,仍为开元二期“颐和桑拿洗浴中心”、开元三期“四季温泉SPA会所”、海天“云怡宫”会所等卖淫场所负责核对提成、收钱、发钱、做账、转款等,为王在清犯罪集团提供财务帮助等。具体事实如下:

 

2010年初,被告人王庆进入丰疆公司,在开元二期“颐和桑拿洗浴中心”做收银员至2011年初,负责给嫖客结账、给卖淫女技师核算提成、并发放卖淫提成给卖淫技师经理,汇总会所当天营业情况并做账等。2011年初,王庆调入紫水晶餐饮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先后到开元二期等组织卖淫场所收钱和技师(卖淫女)提成单据,发放技师提成,后分别任瑞阳三采、丰疆集团公司出纳,将大量非法收入转移至公司,用于公司开支及王在清等人挥霍。

 

2006年3月,被告人胡艳秋进入王在清公司,先后在开元二期“颐和桑拿洗浴中心”任收银员、收银主管,2007年5月调入法老王KTV任收银主管,2008年10月调入紫水晶餐饮有限公司任会计,2009年上半年,王在清从刘步征手中收回开元二期“颐和桑拿洗浴中心”,胡艳秋任紫水晶餐饮有限公司出纳,到开元二期“颐和桑拿洗浴中心”等组织卖淫场所收钱和卖淫女技师提成单据,发放卖淫技师提成,后一直任紫水晶餐饮有限公司会计,为王在清犯罪集团管理账务,将大量非法收入转移至公司支出及王在清等人挥霍。

 

2007年,被告人滕晓莉进入王在清公司,明知开元二期为组织卖淫场所,在开元二期“颐和桑拿洗浴中心”任收银员一周多。2007年7月左右,滕晓莉被调入法老王KTV先后任收银员、收银领班;2012年3月至2015年8月,任紫水晶餐饮有限公司出纳,到海天桑拿等卖淫场所收钱和卖淫女技师提成单据,发放卖淫技师提成,为王在清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帮助,将大量非法收入转移至公司支出及王在清等人挥霍。

 

2009年10月,被告人律慧进入紫水晶餐饮有限公司任财务主管,2013年7月离职。期间律慧明知王在清等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仍负责税务申报、发票申购、核对开元酒店与开元二期“颐和桑拿洗浴中心”之间能耗、房租及宾馆消费挂账、做成本核算、盘点、单据复核等;2011年底按戚国庆安排在“NC”会计软件上增设开元C楼二级科目记账,为王在清等人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帮助,将大量非法收入转移至公司用于公司支出及王在清等人挥霍。

 

2008年5月,被告人张玉侠进入王在清公司任会计,2008年底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张玉侠明知开元二期“颐和桑拿洗浴中心”存在组织卖淫行为,仍担任丰疆集团财务总监,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资金拆借、审核开元二期“颐和桑拿洗浴中心”财务报表。将场所组织卖淫收入转入集团其他账户及私户,为集团组织卖淫犯罪活动提供财务帮助,积极协助王在清等人实施组织卖淫活动。

 

2007年底至2011年5月,被告人王在玲在王在清公司上班,其明知王在清经营的开元二期“颐和桑拿洗浴中心”场所内长期存在组织卖淫的情况下,仍担任公司现金会计到开元二期“颐和桑拿洗浴中心”卖淫场所收钱和卖淫女技师提成单据,发放卖淫及时提成,给公司及场所人员发放工资,积极帮助王在清实施组织卖淫活动。

 

2007年5月至2011年4月21日,被告人江静姝明知开元名都大酒店颐和桑拿洗浴中心长期存在组织卖淫行为,仍担任洗浴中心收银员、收银领班,管理收银员、负责给嫖客结账、给卖淫女技师核算提成、并发放卖淫提成给卖淫技师经理、汇总会所当天营业情况并做账等,积极实施并协助王在清等人组织卖淫活动。

 

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王培进入王在清公司,2010年底左右调入紫水晶餐饮有限公司任出纳会计,到开元二期“颐和桑拿洗浴中心”卖淫技师收钱和卖淫女技师提出单据,发放卖淫技师提成等,为王在清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帮助,将大量非法收入转移至公司支出及王在清等人挥霍。

 

2018年6月3日,被告人滕晓莉、胡艳秋、王庆、王在玲分别被抓获归案;同年8月19日、20日,被告人律慧、张玉侠分别被抓获归案;同年7月7日、8月28日,被告人江静姝、王培分别到邳州市公安局投案,其中被告人江静姝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八被告人后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庆、胡艳秋、滕晓莉、律慧、张玉侠、王在玲、江静姝、王培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供述,证人孙某、郑某、王某等人证言,邳州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说明及照片,提取的技师上钟登记表、消费单、经营合作协议、定员定岗职责、考勤登记表、工资表,企业资料查询表,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庆、胡艳秋、滕晓莉、律慧、张玉侠、王在玲、江静姝、王培协助王在清等人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论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江静姝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王庆、律慧、王在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八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理。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对被告人滕晓莉、律慧、王在玲、江静姝、王培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监管条件,依法可宣告缓刑。被告人王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判处缓刑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玉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王庆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胡艳秋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滕晓莉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五、被告人律慧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六、被告人王在玲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江静姝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王培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普通收银员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收银员脉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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