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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各地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程序和申报奖补补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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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露酱
2024-06-07 · 运营主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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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退役军人自主创业,提高退役军人创业能力,全面推进我市退役军人创业工作,做好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管理工作,构建“种子—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梯级孵化体系,让退役军人享受到全生命周期的创业服务。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四川省省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川人社办发〔2020〕130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1部门《关于支持退役军人创业创新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申请认定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应同时具备以下六项标准。

(一)有合法的资质。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校批准成立,被认定为区(市)县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2年以上。运营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园(孵化基地)及其运营单位无违纪违法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有固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基本办公条件、会议场所、商务洽谈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为入驻的退役军人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其中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载体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

(三)有健全制度。对吸纳退役军人创新创业有专项规划或明确内容,对退役军人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提供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服务制度规范,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退役军人创业扶持政策、服务规章和办事指南等。

(四)有导师团队。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公场所,有不少于3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名的就业创业导师团队。

(五)有扶持措施。为入驻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租金、水电费、物管服务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积极为退役军人提供政策咨询、证照办理、宣传推广、培训招聘、项目申报、投融资指导、项目诊断等创业服务;为退役军人提供财务、法律、人力资源、工商、税务等事务代理服务;协助落实财政、金融、税收等优惠扶持政策。

(六)有明显效果。吸纳一定数量退役军人就业,吸纳退役军人创业企业10家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三条  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每年认定一次,申请认定需提供以下四项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申报表》(附件1);

(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

(三)《成都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评估表》(附件3);

(四)支撑材料。

第四条  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的认定按以下四个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园(孵化基地)向所在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

(二)组织初审。各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成都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评估表》(附件3)对本辖区内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进行初审,择优推荐为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

(三)复核审定。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意见建议,对复核审定合格的新增创业园(孵化基地)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定,形成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议名单。

(四)认定授牌。被认定为成都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的,由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官方网站公示7天,无意见后组织授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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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对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基地组织不力、要求不严、质量不高、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少的,有权及时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六条  采取属地化管理模式,由各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辖区内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采取动态管理机制,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不定时督导检查,对不符合标准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由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取消其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资格。

(一)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创业孵化对象违法违规经营被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调查核实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不履行服务承诺,不能为创业孵化对象提供入园时承诺的各项服务,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

(三)不配合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完成园区运行情况统计填报工作累计3次以上的。

第七条  相关人员在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以及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虛报瞒报套取的补助资金按规定收回。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八条  建立健全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考核体系以及评估与年检制度,把建立孵化基地专门管理制度、为入驻退役军人创业企业和孵化项目提供相关服务、扶持(孵化)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实体数量作为管理和考核的重要指标。认定为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后服务满1年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支付一次性补助的主要依据。

由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专家成立孵化基地考核组。

第九条  考核程序

(一)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书面通知;

(二)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三)考核组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实地考察;

(四)考核组根据《成都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考核评审表》(附件4)进行打分;

(五)考核结果报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六)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使仲裁权。

第十条  一次性补助支付方式

(一)支付条件及方式:服务期满1年后,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按照考核程序对全市市级退役军人创业园(孵化基地)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若创业园(孵化基地)考核合格(60分及以上),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按照考核成绩排名,支付一次性补助。如经考核,创业园(孵化基地)成绩验收不合格,将不予支付一次性补助,并由所在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代为收回授牌。

(二)一次性补助标准:验收合格的按照成绩得分第一名10万元、第二名9万元、第三名8万元、第四名6万元、第五名5万元、第六名4万元、第七名3万元、第八名2.5万元、第九名1.5万元、第十名1万元支付。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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