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问答】
Q:华律师,您好,请问:我们公司有一名女职工年龄即将达到50岁,人社局用工登记系统登记显示其为工人身份,但该员工属于行政主管,我们如何认定女职工身份是属于干部或工人?
A:第一,目前关于女职工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如何界定,并无统一的司法裁判口径,司法实践中有多个标准:
l 标准1按照人事档案记录认定;
l 标准2按照女职工最后一年所在岗位性质确定;
l 标准3单位内部自主管理确定岗位性质;
l 标准4按照人社行政部门用工登记或社保登记岗位性质确定。
第二,全国目前主流观点原则上按照女职工最近一年所在岗位性质来确定是否属于干部身份或工人身份。当然,部分地区包括上海地区对于女职工岗位性质的确定,属于企业自主权的范畴,需要结合单位的内部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政策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46.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管理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妥善处理女职工干部身份或工人身份退休,建议应在女职工50岁之前核对女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岗位性质,用工登记或社保登记岗位性质及员工实际从事岗位性质是否均一致。如果不一致,建议双方协商统一岗位性质并及时更正变更用工或社保登记的岗性质信息,如此,则可在符合政策规定50岁或55岁周岁办理退休手续,避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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