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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上映后违约责任还能追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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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秀梅
2021-03-13 · 法人总经理

文|汐溟 侯建勋

我们知道,合同义务履行完了,并不代表履行符合要求。在影视投资合同当中,即使电影完成了上映,若因某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存在明显违约,依然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案例:

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了《电影投资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项目总投资额为一亿元整,乙方负责九千八百万元,甲方负责二百万元,项目以中国大陆发行收回的发行收入进行回本和盈利;发行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包括国家电影发展专项基金、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等)、院线分账、总发行收入额15%(暂定)的发行佣金,以及甲乙双方的投资本金后,以三个月为一个分配阶段,按双方最终投资比例分配双方的投资收益(甲方出资的200万最终比例不得小于2%);如项目截至2018年10月31日未能上映,则甲方有权决定继续履行合约条例,或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约,并让乙方在收到书面通知书后十个工作日内偿还甲方全额的投资款,同时按年息10%的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如项目甲方实际优先分配投资本金的日期超过2018年12月31日,则由乙方提前至2018年12月31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甲方投资额提前分配给甲方,收益权仍保留(如若超期,则算违约);项目由乙方全权负责操作,甲方可全程监督乙方工作,并定于每月20日,由乙方召开发起项目专题会议,提供相关的项目进度报告;乙方在项目运作投资阶段全权负责甲方资金安全,百分百保证甲方投资资金优先回收本金和出资额全额保底止亏权益;双方如违反本协议将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一佰万元整,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协议书签订次日,A公司便将二百万元支付给B公司。2018年12月19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B公司催讨本金,要求B公司下个月月中的时候准备150万元,B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6月3日分别支付100万元、50万元。后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归还投资款50万元,支付利息120833元及50万元投资款自2018年5月10日起到款付清日止按年息10%计算的利息;同时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A公司在庭审中主张B公司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即未能证明9800万元投资已到位、未依约与A公司进行决算、未以三个月为期分配收益、未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返还A公司本金、未发起项目专题会议和提供进度报告、未保证A公司出资额全额保底止亏权益及年利率10%的收益,要求B公司支付利息及违约金,A公司同时保留向B公司主张电影收益的权利。

首先,协议明确约定B公司作为主投资方以资金投入方式进行投资、负责电影总投资额的98%即9800万元,而经法院查明B公司在他案中自认其总投资仅为190万元,与9800万元差额巨大,B公司对此解释称190万是版权转让费,该陈述仅指其与案外人公司之间的投资情况,此外还有宣发费用、进入院线的通道费用等,但法院认为即便B公司解释属实,亦未能初步举证证实其他费用的投入情况,因此确认B公司对此存在违约;

其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B公司履行了每月发起项目专题会议并提供项目进度报告的义务,且电影已公映完毕,B公司至今未与A公司就实际引进发行费用进行决算,显属违约;

再次,协议明确约定如A公司实际优先分配投资本金的日期超过2018年12月31日,B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将A公司投资额提前分配给A公司,而B公司至今尚有50万元未返还,显属违约。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对于合同当中明确影片总投资的,另一方如不能提出证据证明其完成了出资义务,明显是属于违约的情形。同时,对于合同当中就回款做出约定的,当回款条件成就时,若没有按照约定进行返还,亦属于违反合同约定。从某种意义上说,投资电影的目的即是分配收益,而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完全无法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出资义务和回款义务时,本文认为,对该两项义务的违反均已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也判决B公司返还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本文改编自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603民初8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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