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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信用卡行为的法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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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长生
03-06 · 专职律师
出借信用卡行为的法律认定 来源 山东高院头条号 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与被告赵某系朋友。2019年,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潘某求助,潘某将其名下的四张信用卡借给了赵某使用。自2019年至2022年,赵某频繁使用信用卡套现或消费,2022年7月赵某无力偿还,导致信用卡产生逾期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贷关系的效力及债务金额如何认定。 一、关于借贷关系的效力。《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于经发卡银行标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持卡人用于消费的信用凭证,仅限于持卡人本人使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信用卡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仅能用来向特约商户购物或消费,而不具有作为现金进行民间借贷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内资金在透支消费之前,属于金融机构授权额度,不属于持卡人自有资金。本案中,潘某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出借给赵某使用,实质上是套取了银行的信贷资金后转贷给他人,二人之间据此建立的民间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二、关于债务金额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虽然赵某与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无效,但双方事后经结算出具的借条,是对之前发生的资金往来和损失总额的确认,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被告赵某应当按照约定金额向原告潘某返还。 关于潘某要求的逾期利息。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双方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但是为了防止不诚信的被告因合同无效而获益的情形,同时考虑到潘某在出借信用卡之初系无偿出借,过错程度较小,因此法院认定被告赵某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LPR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赵某返还潘某剩余欠款12188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LPR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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