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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意向书和录用通知书/offer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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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峻杰
24-11-22 · 法务/公司律师
大概想了一下供参考: 1.录用意向书是在法律性质上更倾向于是要约的邀请,即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做出一个邀请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动作,这个动作不是约定性的动作,不具有法律效果、对双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录用意向书主要是是企业初步表达想要录用求职者的一种意向文件。通常是在招聘流程还没有完全结束,但对求职者比较满意,然后双方可能还在一些细节(如薪资福利的具体协商、入职时间的微调等)进行沟通的时候发出的。录用意向书比较灵活,在某些条件没有最终确定的情况下,先向求职者表明公司的一些态度。 2.录用通知书/offer属于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录用通知书表明一旦求职者(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如签字确认并同意入职),企业(要约人)即受该录用通知书的约束。意味着企业不能随意撤销录用通知,不然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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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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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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